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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艺环境艺术产业联合体规则
中环艺环境艺术产业联合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中环艺环境艺术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中环艺)是由北京中环艺环境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等牵头发起,由科研院校、设计院所、企业围绕环境艺术核心价值观,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共同组成,开展环境艺术咨询、策划、创意、设计、产品、艺术品、制作、施工、材料、监理、管理全过程服务和房地产信息咨询、金融咨询综合服务等的商务合作联合体。
   
        中环艺不是社会组织,是商务合作联合体。不收取会费。

第二条 中环艺的宗旨是:秉持守法、诚信、公正、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凝聚各成员单位的力量和智慧,共建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更好地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共同把环境艺术事业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通过互联互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专业分工、业务合作,为特色风貌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美丽校园、绿色医院、环境艺术住区,及至美丽中国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环艺遵照《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以集团化、产业化、专业化、绿色化、艺术化为方向,着力实现环境艺术理论到实践的转换,推进环境艺术创研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 中环艺是以环境艺术为核心的一个跨界融合的大环艺平台,是环境艺术商务合作平台,不仅是从事城乡建设文化和环境艺术事业群体的聚集地,更是以环境艺术为核心的产业型平台。以集团化、产业化、专业化、绿色化、艺术化为方向,着力实现环境艺术理论到实践的转换,推进环境艺术创研与市场对接,搭建城乡建设中,包括中心城市、县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四层城镇化体系建设,景区、街区、公园、校园、医院、展览馆、博物馆、商务区、居住区、厂区、文旅创意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专项建设,从策划、创意、规划、设计、营造、材料、部品、监理、咨询到管理的环境艺术全产业链和房地产信息咨询、金融咨询、人居环境建设的合作平台,涵盖城市设计、城市规划、旅游规划、市政园林与城市景观、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灯光照明艺术、水环境与音乐喷泉水景艺术、建筑艺术、古建艺术、装饰艺术、展陈艺术、装置艺术、园林艺术、道路与桥梁景观、河岸路际景观、城市家具、标识导视系统、色彩与视觉系统等环境艺术新型行业业态和内容,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金融咨询、人居环境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中环艺的主要任务是:

1、接受政府、协会委托,承担和开展有关环境艺术产业发展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实证研究,同时,研究拟定中环艺成员共同遵守的成员单位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
2、团结中环艺成员单位,加强成员间的互联互通,通过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平台协调,对外统一汇集业务信息、对内专业分工、业务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共赢;
3、组织共建“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品牌计划,培育和宣传优秀品牌企业、优秀作品和优秀项目,组织展览展示;
4、组织专业论坛和成员单位企业总裁、艺术总监的交流研修、专业人才培训和项目观摩学习;
5、组织开展国际和国内同行之间的包括商务合作在内的广泛合作,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城乡建设、建筑文化艺术、人居环境和环境艺术的建设和管理经验;
6、倡导和推广美化城乡环境的新理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动环境艺术产业发展;
7、建设好中环艺官方网站“建设环境艺术网”;
8、维护中环艺环境艺术产业联合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荣誉和信誉。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中环艺实行成员制。 中环艺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中环艺的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规则;
2. 选举产生理事会;
3.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 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5. 通过提案和建议。
 
第八条 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中环艺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制定成员间商务合作协议框架,建立大环艺商务合作平台,推动更广泛的商务合作,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推荐成员单位参与协会组织的“示范工程”,获得协会组织的示范项目荣誉称号;
4. 组织成员单位参与“国家品牌计划”,培育和授予优秀品牌企业和优秀艺术人才荣誉称号;
5.组织专业论坛和研修、培训、游学考察。
6. 建设好中环艺官方网站--建设环境艺术网,为成员做好宣传推广服务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 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责任
1. 理事长
理事长对外代表中环艺,并按照中环艺规则和中环艺的有关规定组织中环艺的全面工作。
2. 副理事长
协助理事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在理事长缺席期间,代理理事长的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提名并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若干名理事会长。
3. 常务理事
负责中环艺某些活动的组织工作。
4. 秘书长
受理事会的委托,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依照中环艺规则和有关规定,负责中环艺的日常工作, 包括中环艺活动记录;成员联络与管理;起草活动通知并会同执行单位组织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并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
设综合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5.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有关中环艺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成员资格要求
1.  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艺术、古建艺术、环境艺术、环境设计、城市景观、公共艺术与城市雕塑、展览展示、展陈艺术、主题公园、文物保护(古城镇、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等保护)、模型设计与制作、园林绿化、花卉盆景、城市灯光亮化、照明工程、建筑装饰、户外广告、水环境与喷泉水景艺术、环保等方面的策划、规划、设计、施工、制造、安装、经营、管理,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2.  从事房地产开发,具有房地产综合效益百强企业荣誉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它在社区环境艺术建设和管理方面有一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4.  从事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打造出优秀环境艺术项目的企业;
符合以上要求之一,承认中环艺章程,遵守中环艺有关规定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成为本会成员,一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即生效,由中环艺统一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1. 成员的权力
1.1 在中环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 向中环艺反映要求和建议,对中环艺工作提出意见;
1.3 优先参加中环艺组织的商务合作和培训、交流、考察、研讨、宣传、品牌创建、展览展示等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1.4 优先或优惠取得中环艺信息资料和专业指导;
1.5 合法权益受中环艺保护。

2. 会员义务
2.1 遵守中环艺章程;
2.2 执行中环艺理事会决议和完成中环艺委托的工作;
2.3 积极参加中环艺组织的各项商务合作和培训、交流、考察、研讨、宣传、品牌创建、展览展示等活动,提供优秀典型案例和有关资料;
2.4 按合作共赢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交纳咨询服务费;
2.5 协助中环艺发展成员。
 
第十三条 成员有退出自由;对违反中环艺规则和有关规定的成员,对严重违章、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成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活动方式
每年举办一次年会,不定期举办论坛、交流、考察、研修、培训、游学。
组织共建“示范工程”项目,推荐获得协会组织的创建“环境艺术示范基地、环境艺术示范城市、环境艺术示范项目”和共建“人居环境示范城市、人居环境示范项目”、“康养示范住区”、“绿色建筑和住区”等荣誉称号。
1. 联合开展商务经营活动;
2. 开展国际国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国内外考察培训;
3. 举办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特色小镇、振兴乡村、全域旅游和建筑文化环境艺术方面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4. 举办论坛,政策法规座谈、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信息发布、市场分析报告会;
5. 通过创建优秀环境艺术示范基地,宣传推广优秀环境艺术示范城市、景区、公园、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居住区、校园的经验;
6. 宣传成员的成就和促进成员发展计划实施。

 


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十五条 中环艺是商务合作联合体,不是社会组织,不收取成员会费。
中环艺的经费主要来自商务合作的咨询服务费,对成员开展的宣传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研修培训游学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中环艺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成员间的各类商务合作活动和开展考察调研、人才培训、国际交流、编印材料、网站建设和综合办公室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理事会须讨论中环艺规则的修改事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环艺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