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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 文件

 

中环艺[20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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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的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科函【2005110号文,《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意见》、《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导则》,我会制定了《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

                                     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科函【2005110号文,《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意见》、《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示范工程共分五项类型:

(一)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城镇(包括城市、新市镇、古镇);

(二)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基地(占地2000亩以上的综合性开发项目);

(三)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项目(包括居住区、住宅小区、别墅、园区、景区、街区、广场、庭院、校园、医院、开发区、厂矿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景观道路、桥梁、河(海)际景观带等):

1、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居住区(住宅小区、别墅)

2、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园区

3、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景区

4、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街区

5、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广场

6、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庭院

7、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校园

8、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医院

9、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开发区

10、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厂(矿)区

11、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主题公园

12、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旅游度假区

13、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景观道路

14、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桥梁

15、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滨水景观带

(四)            中国环境艺术示范科研教学基地;

(五)            中国环境艺术设计示范(知名)机构(作品)。

  第四条 示范工程授予对象为在推进城乡建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推动环境艺术发展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的管理;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归口管理示范工程。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并成立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办公室)负责《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及其示范工程的日常工作。

各省、市有关部门、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协会及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顾问、专家委员、常务理事、理事负责和协助组织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工程中的示范(试点)城镇、示范(试点)基地、示范(试点)项目,分为已建成和在建工程。已建成的可直接申报示范工程;在建工程可先申报示范工程(试点),建成后,经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正式转为示范工程。

申报示范工程应符合《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导则》的要求,同时按照不同类型,应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

(一)示范(试点)城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推进城乡建设中,遵循“节约能源”、“可再生利用”的生态原则,注重地方文化特色,挖掘和整合城乡历史资料,充分体现生态性、艺术性、民族性、历史性协调统一的理念;

2、 在打造城市环境艺术文化品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价值方面,综合效果显著;

3、 城市规划设计理念先进,旧城保护构思巧妙,充分展示厚重的文化底蕴,具有鲜明的城市特色和独特的城市魅力;

4、 能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环境艺术魅力城市提供经验并具有示范作用。

申报示范(试点)城镇,一般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独立申报;也可由政府、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

(二)示范(试点)基地、示范(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示范基地一般为占地2000亩以上的综合性项目;

(2)      公共建筑一般应在5m2以上;

(3)      居住区一般应符合: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30m2以上;

(4)      其他示范项目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2、 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系统设计、施工质量等要体现环境艺术的特色,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3、 倡导和推广环境艺术的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其功能性、适用性、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环境艺术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4、 在环境规划建设中,向着宜人居住的方向规划建设,具有人文内涵和艺术魅力,在当地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5、 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对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文化内涵具有积极作用;

6、 能为推动中国特色环境艺术项目的发展提供经验并具有示范作用。

申报示范(试点)基地、示范(试点)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其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或经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3家。

 

第七条 示范科研教学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大学(学院)、研究院(所)并开设环境艺术设计及景观设计、风景园林、规划建筑设计等相关专业,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或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

第八条 示范(知名)机构(作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知名)机构

必须获得五个以上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颁发的中国环境艺术设计示范项目称号。

(二)示范作品

示范作品包括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方案、环境艺术景观雕塑、标识、部品、城市家具等,并且已经运用到具体的环境艺术示范项目中。

1、 推广运用环境艺术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其功能性、适用性、艺术性、工艺质量,应达到同类作品的先进水平;

2、 具有人文内涵和艺术魅力,对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文化内涵具有积极作用;

3、 能为推动中国特色环境艺术的发展提供经验并具有示范作用。

示范作品可以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示范(知名)机构,由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环境艺术示范(试点)城镇、示范(试点)基地、示范(试点)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图纸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

2、国土局批件;

3、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4、规划设计说明;

5、区位图;

6、规划总平面图;

7、道路交通系统图;

8、建筑及景观环境设计图;

9、效果图或实景图片;

10、技术经济指标;

11、其它说明文件及图纸。

(二)实施计划报告书(文字材料):

1、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及经营业绩;

2、项目背景;

3、申报理由;

4、试点项目优势;

5、试点目标、内容;

6、技术评估主题内容(环境艺术设计和实施技术措施);

7、工程实施现状;

8、试点项目工作小组和领导成员名单;

9、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三)专家评议会报送材料要求:

1、规划设计图纸规格A3彩色图纸打印、装订成册(3册);

2、申报报告文件规格A4,装订成册(3册);

3、图册及文字材料、电子文件(一份),请提供光盘或ppt文件一份,以供专家现场评审播演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曾获奖项文件A4合订本一份。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项目、机构,均可申报。

(一)示范(试点)城镇、示范(试点)基地、示范(试点)项目申报程序:

1、       由申报机构向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按申报标准(导则)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       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初审,并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和实地考察后,推荐上报示范工程办公室,确认后即按不同分项作为候选示范(试点)工程;

3、       经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和报《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批准机关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备案,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根据初审结论向申报机构发出同意申报的正式批复;

4、       申报机构取得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的批后,应认真履行实证研究单位的义务,积极参与建设部科技项目《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的研究,为环境艺术实证研究提供素材和报送有关该示范工程的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的方案和通报建设进度;

5、       申报机构取得我会的批后,应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缴纳中国环境艺术发展基金和示范工程专家评审费。

(二)示范科研教学基地申报程序:

1、       由申报机构向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按申报标准(导则)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       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初审,并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和实地考察后,推荐上报示范工程办公室;经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和报《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批准机关国家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3、       申报机构取得我会的批后,应认真履行科研教学示范基地的义务,积极参与建设部科技项目《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的研究并承担部分课题研究,为环境艺术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为中国环境艺术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专门人才;

4、       申报机构取得我会的批后,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缴纳中国环境艺术发展基金和示范工程专家评审费。

(三)示范机构(作品)申报程序:

1、       由申报机构向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按申报标准(导则)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初审,并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和实地考察后,推荐上报示范工程办公室,经我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和报《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批准机关国家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备案,我会向申报机构发出同意申报的正式批复;

3、       申报机构取得我会的批后,应认真履行环境艺术设计示范机构(作品)的义务,积极参与建设部科技项目《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的研究,为环境艺术实证研究提供素材和推荐有关工程申报示范工程;

4、       申报机构取得我会的批后,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缴纳中国环境艺术发展基金和示范工程专家评审费。

5、       示范作品申报个人取得我会的批后,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缴纳中国环境艺术发展基金和示范工程专家评审费。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示范工程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中国环境艺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我会顾问中选聘。评审专家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环境艺术及相关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有高尚品格和职业道德的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和候选示范(试点)城镇、示范(试点)基地、示范(试点)项目、示范科研教学基地,由申报机构以多媒体的方式向专家介绍机构和示范(试点)工程的规划、环境设计、施工、管理情况,科研教学情况,然后,专家踏勘现场,专家组依据《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导则》和要求,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对候选示范(试点)工程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向我会专家委员会提交综合评审意见,并向常务理事会推荐。

  第十三条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2-3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在建设环境艺术网(www.cceaa.org.cn)上公示一个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技术性异议由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协会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我会常务理事会审查,会长办公会通过,会长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示范称号的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专家委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后期维护管理混乱,我会秘书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示范称号的,经我会批准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

 

第七章 称  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批准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实证研究机构,申报工程按分项命名为“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的某一项。

根据申报情况(独立申报、联合申报、单独申报),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向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牌匾。

授予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现代环境艺术体系框架研究>实证研究单位》证书(分别授予建设单位和研究人员)和牌匾;《中国环境艺术示范工程(试点)》证书(分别授予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管理人员);

授予设计单位《中国环境艺术设计示范工程(试点)”证书(分别授予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

授予施工单位“中国环境艺术施工示范工程(试点)”证书(分别授予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

建设完成后,试点单位报我会验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暨环境艺术高峰论坛,颁发“中国环境艺术示范xx”、“中国环境艺术设计示范xx”和“中国环境艺术施工示范xx”牌匾。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一月十日